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打官司结果差在哪?
直接说结论
差在"定金罚则"。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适用双倍返还罚则;订金只是预付款,没有罚则。收钱的一方违约,写"定金"您能拿回双倍,写"订金"只能拿回原款。
第一,定金的规则很硬。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条号待核实】)。同时有上限约束: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其次,订金的规则很软。订金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预付款性质,合同不履行时原则上退还、按过错分担损失,不存在双倍返还一说。很多商家收"订金"就是有意无意在给自己留退路。
再次,实战中争议常出现在字眼之外。合同写"定金"但收据开"订金",或合同通篇写"意向金""诚意金"的,法院会结合条款实质、缔约过程判断真实性质,所以付款时的备注、合同正文表述要一致,别给了定金却拿了张"订金收据"。
我的建议:您是买方、想锁住对方的,坚持写"定金"并按上限内金额支付;您是卖方、不想被罚则套牢的,用"订金"表述并在条款中写明预付款性质。一字千金,说的就是这里。
有同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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