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案有效辩护,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一家建筑企业的实际经营人,因在两个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与其他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报价,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项目中标金额合计2000余万元。
我的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重点做了三方面工作。第一,划清责任边界:参与串通的具体操作由业务员执行,陈某某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获利情况,需要与同案人员区分开来;第二,论证情节:项目正常完工并通过验收,未造成工程质量损失,对招投标秩序的损害程度有限,且系初犯;第三,做实从宽条件:指导其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配合企业完成投标合规整改。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适用缓刑,并与承办人多次沟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但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企业未被追究资格刑,经营得以维持。
律师提醒
串通投标的刑期本身不长,但对建筑企业来说,实际经营人一旦实刑入狱,企业往往跟着垮掉。这类案件辩护的重心,一是涉案金额与个人作用大小的认定,二是缓刑条件的落实。案发后早介入,比判决前夕才找律师,争取的空间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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