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指控金额核减至110余万,当事人获从轻判罚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某公司仓储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指控事实是侵吞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家属找到我时,人已羁押两个月,家里最担心的是刑期。
我的办案经过
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某,随后完整阅卷。逐笔核对这些"货款"时,我发现指控金额里有约80万元定性存疑:这部分是公司与张某某之间多年往来未结的款项,既有双方对账的记录,也有公司认可应付其业务提成的依据,把这笔钱算进"侵占",事实和法律依据都不足。我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对涉案款项重新审计,并对审计口径逐项质证。同时,我促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配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结果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采纳了部分意见,指控金额调整为11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调整后的数额,并结合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某服判,未上诉。
律师提醒
职务侵占案件,"金额"就是刑期,辩护的第一件事是把账算对。涉案款项里混有民事争议款项、提成、借款的,必须逐笔剥离开来,该争的争,该退的退。辩护不是替人开脱,而是把不属于犯罪的部分挡在外面,把可以从宽的情节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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