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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以「未告知病史」拒赔被推翻,30万保险金判赔到账

胡权律师 | 2026-10-11 | 分类:民商事代理 · 保险拒赔(案例已脱敏)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三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年缴保费八千余元。去年确诊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调出她投保前的一次住院记录,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并宣布解除合同。孙女士自己都想不起来那次住院——是感冒引起的支气管炎,住了四天院。

我的办案经过

"未如实告知"不是拒赔的万能理由,我抓住三个点:第一,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公司书面询问为限,孙女士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根本没有询问到支气管炎相关情况,不属于隐瞒;第二,那次住院与本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没有医学上的关联,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第三,《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合同已成立三年,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早已不存在。我整理投保问卷、住院病历、理赔函件等证据后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未上诉,款项已到账。

律师提醒

买保险时,健康告知问什么答什么:问到的一定如实答,没问的不用主动扩展。理赔被拒时,先别急着认,把投保问卷、病历时间线理出来给专业人士看。"未如实告知"这四个字,很多时候经不起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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