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钱开公司却不是股东,隐名出资人确认股东身份
案情简介
赵先生五年前出资120万元和朋友合伙设立一家公司,出于种种考虑,股权登记在表弟名下,双方签了代持协议。近两年公司经营向好、开始分红,表弟却把分红截留,还打算把股权转手。赵先生要求把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不表态,僵持不下。
我的办案经过
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在证据。我先固定三项核心材料:120万元的出资转账凭证及公司收款记录、代持协议、多年来赵先生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和微信沟通。证据到位后起诉,提出两项请求:确认赵先生享有公司股权,判令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具体条号以现行有效文本核实为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代持协议如无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应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登记为股东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针对"其他股东不表态",我逐一走访核实,其中三名股东出具了知情且同意的书面说明。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先生享有登记在表弟名下的股权,公司限期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表弟截留的分红,另案调解后返还。
律师提醒
股权代持的方便是给别人留的,风险是给自己留的。确实需要代持的,至少做到三件事:签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全部出资凭证、让其他股东书面知情。等关系破裂再补救,成本和风险都会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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