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商铺顺利拍卖受偿180余万
案情简介
我代理张先生执行某贸易公司名下一处商铺,进入拍卖程序后,突然出现一名案外人王某某,提出书面异议,称该商铺早已由公司抵债给他,实际归他所有,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执行程序就此暂停,张先生非常着急。
我的办案经过
执行异议审查的核心,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逐项核查王某某的证据,发现三个硬伤:其一,所谓抵债协议签订于法院查封之后;其二,他没有证据证明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商铺;其三,抵债金额与债权凭证无法对应,款项往来存疑。听证中我逐一质证,并向合议庭说明,这种"查封后才冒出来的抵债协议",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拖延手法。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商铺随后顺利拍卖成交,张先生的债权受偿180余万元。对方对裁定不服本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最终没有起诉。
律师提醒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是常见的"拦路招"。它确实能让执行暂停,但不是随便一份协议就能拦得住的: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实际占有、支付对价,三项缺一不可。遇到对方用异议拖延执行,不必慌,把登记、占有、付款三方面的证据做扎实,该走的程序照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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